2020/4/28 17:37:41 查看:1036次 來源:陳海云
本文部分內容轉自4月10日《廈門日報》
陳海云律師受訪
前情梗概:
近一個月來,市民馮女士在x程旅行官網,為留學加拿大的孩子購買回國機票。
3月26日,國家民航局宣布從3月29號起,國內每家航司至任一國家航線只能保留一條,每周航次不超過一班;國外每家航司至中國只能保留一個城市的航線,每周航次不超過一班。之后,由于航班大量取消,馮女士只好花更多的錢“分散撒網式”買各個航空公司的機票,其中便包括她在3月27日購買的3張土耳其中轉的土航機票。
然而4月2日,她接到通知,這3張土航機票又航班變動取消了,馮女士只好申請退票。
在接到由于航班變動取消3趟航程后,馮女士在申請3張機票退票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張土航機票需要收取票價50%的退票費,即1850元(退票過程中,彈出確認1850元費用的步驟,否則無法繼續操作),另兩張則不需要。馮女士認為:
1、因為航班變動而取消航程,卻需要消費者付錢——此事有霸王條款的嫌疑。
2、而她多次與x程旅行交涉,答復均是“內部文件規定”或“由航司決定的”等,她認為此理由不成立,因為只有一張票需要收費。
問:
馮女士是否有權利要求免除退票費呢?
答:
馮女士有權要求免除退票費。
馮女士與土耳其航空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承運人和旅客之間的商事服務關系,馮女士作為消費者,土耳其航空公司作為商家。
馮女士和土耳其航空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涉外消費者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p>
馮女士作為消費者可以選擇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即中國法律,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二十三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瘪T女士有權依據法律要求航空公司免除退票費。
問:
和馮女士一樣,機票錢被各種理由克扣或占用的人群不少,他們應該如何維權?
對于大眾遇到的機票錢被各種理由克扣和占用的人群,覺得航司或者代銷平臺無理占用,可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市場監督局(區號+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其二向民航消費者事務中心進行投訴
http://www.caacts.org.cn:8080/struts2_spring3_hibernate3_1.0/jizhongshouli.action
其三向國務院進行留言投訴
https://tousu.www.gov.cn/dc/index.htm
其四在黑貓平臺進行集體投訴
https://tousu.sina.com.cn
其五澎湃投訴平臺投訴
https://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
其六中國質量萬里行平臺投訴
http://www.315online.com/
問:
對于代售平臺x程一方,是否有相關法規約束?
答:
作為代售平臺,其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身份,當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如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該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p>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第二十三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p>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p>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p>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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