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4 17:58:26 查看:858次 來源:懷向陽
【案情介紹】
2013年7月,黎某榮老人騎自行車與劉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老人當場死亡。交警部門其后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老人負次要責任。2013年9月,老人的妻子賴某及其繼子張某將劉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
近日,該案在法院庭審。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賴某與老人為非法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原告張某與老人不構成繼父子關系,不應享受死者的遺產繼承權,并申請追加老人的兄妹鄭某文、鄭某女受益理賠金,享有繼承權。鄭某文、鄭某女其后被列為案件第三人,并在法庭上主張原告賴某與老人不構成事實婚姻,因此無權起訴,其兄妹有權繼承賠償款。
為明確訴訟主體資格,2013年12月,賴某、張某將鄭某文、鄭某女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兩人為黎某榮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必須以繼承權糾紛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法院遂裁定中止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
【法院認定】
為事實婚姻
法院在繼承權糾紛案審理中查明,原告賴某1978年前在越南居住,與前夫育有張某等5個子女。1978年因政治因素回國后,賴某一家被安排在一華僑農場。前夫因病去世后,賴某與同在農場工作的黎某榮在1990年8月舉行婚禮,黎某榮搬到賴某家中生活,但沒有辦理正式的結婚登記手續。黎某榮在此之前沒有結過婚,雙方共同生活后也沒有生育子女。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法律賴某與黎某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當時介紹人等證人可證實,雙方個人身份也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因此應認定為事實婚姻。此外,黎某榮到賴某家時,張某尚未成年,由雙方共同撫養,2012年12月黎某榮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成年后的張某支付了大部分費用,因此張某與黎某榮雙方形成扶養關系,構成繼父子關系。故法院因此認定賴某、張某兩人為黎某榮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后,法院審理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在內各項損失共計249560 .76元,事故方應承擔20多萬元賠償責任,因賠償額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被告保險公司應負責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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