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18 10:44:29 查看:1141次 來源:陳海云
《民法典》中關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相關法律,最受大家爭議的便是登記離婚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針對將于2021年1月1日實行的該規定筆者談談其中的理解。
01
“離婚冷靜期”規定于《民法典》項下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原文為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p>
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不同于有些網友說言之三十日,其嚴格來講最長應為60日,提出申請三十日之內,雙方都不提撤回申請,三十日之后,兩個曾需要海誓山盟的戀人又要共同走向民政局,親自申請離婚,那此時真的是該心灰意冷的了吧。這也便是制定這項規定的立法者背后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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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冷靜期這一規定,并非是我國獨創。
美國法律,加拿大法律,英國或者離我們最近的韓國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只是名稱不同,時間長短不同,實質內容都是相同的,該規定是為了通過增加登記離婚的難度,起到降低離婚率的目的。
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為:我國的登記離婚人數為世界最多,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于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現象。
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
婚姻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
這離婚率確實可怕。從這個角度講,離婚冷靜期確實有必要設置,對于夫妻之間的關系不穩定,造成撫養贍養之類的社會問題,家庭是一個社會的組成基礎,家庭的不穩定,會導致社會狀態不穩定,而沖動離婚在我們生活中往往極其普遍,很多都是逞強型離婚,小年輕互相不給對方臺階下,之前熟人社會還可以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勸勸,現在陌生人社會,誰住你對門都不知道,小兩口一個上頭沖動,明天就可以拿到離婚證,針對這一現象確實應當設置離婚冷靜期。
03
但是,
“離婚冷靜期”何嘗不是一種剝奪我們離婚自由權利的規定呢?
試問我在結婚的時候都沒有人給我設置相關的冷靜期,大家都知道愛情是沖動的,閃婚大家都習以為常,為何我踏進這扇門,又非讓我蹦高出去,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就可以犧牲婚姻的自由和個人的幸福嗎?
這難道不是和民法保障私權的初衷漸行漸遠了嗎?且對于雙方有激烈沖突,甚至存在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為的婚姻,還有給一個所謂的“冷靜期”,使得本就不幸福的家庭又不得而散,確實有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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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該規定出臺后,后半年的民政局預約登記離婚的都已經人滿為患,很多多年未離婚的夫妻,都趕著這半年的“好時光”將陳年舊賬提起,不然明年就是“三十又三十,這苦海是無涯咯”,但如果三十天之后覺得“苦?!币矝]那么苦的,那就說明立法者的目的達到了。
相比較關注“離婚冷靜期”,我更建議大家在結婚時,多給自己一個冷靜期,認真考慮這段婚姻,想想自己多年之后,想想兩個家庭的相處問題,不要沖動,才是真正的對對方,對這段婚姻負責,更是對自己的人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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