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1 14:48:36 查看:86次 來源:唐玉娟
婚前明知對方婚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與其結婚,婚后是否能申請婚姻無效。
案情:甲女與乙男是通過網上聊天相識,不久兩人就相約見面,兩人可謂一見鐘情,在見傾心。當兩人正準備結婚時,甲女突然精神失常,見人就咬。后經過醫院診斷,甲有長期的間歇性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是屬于禁止結婚的精神類疾病。乙男得知這一情況后還是義無返顧的與甲女結婚,并且相信甲女的病能夠得到治療。2009年4月,兩人登記結婚,婚后甲女的病情非但沒有得到緩解,反而發病越來越頻繁。乙男無法再也忍受,于是2011年6月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爭議焦點:一方明知另一方患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否對無效婚姻的效力有影響。
判決結果:原告乙男、甲女的婚姻無效,對民政部門頒發給兩人的結婚證予以撤銷。
裁判規則: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甲女確實患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并且尚未治愈,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之一,應宣告婚姻無效。對于乙男事前知曉病情,并不能影響無效婚姻效力的認定,對婚姻效力無效的認定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除非無效的情形消失,否則無法影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條 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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