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2 12:33:33 查看:28次 來源:唐玉娟
案情 :甲(女)與乙(男)經朋友介紹后閃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不到一年乙(男)就起訴離婚。甲(女)不同意離婚,第一次法院沒有判離。6個月后,乙(男)又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對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乙購婚前房屋購買的兩全險及另一座夫妻共有房屋的投資連結險爭議頗大,無法調解,兩全險的現金價值為10萬。
爭議焦點:1、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購買的兩全險如何分割?
2、共有房屋的投資連結險,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退保分割保險費?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共同分割兩全險的現金價值,兩全險由乙享有,投資連結險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由房屋獲得者甲給予乙相應的補償。
裁判規則:法院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兩全險雖是為元告個人財產投保,但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付保費,它的現金價值是財產的增值而不房屋的增值,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兩全險則由房屋所有人享有。投資連結險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共有房屋投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獲得產權一方無權要求另一方退保,但另一方需做出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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