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5 17:33:05 查看:84次 來源:唐玉娟
案情簡介:原告甲為日本人,2003年與被告乙在上海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登記結婚?;榍芭c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且一直生活在一起,直到2010年7月,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7月,被告回老家南通經商,兒子隨被告父母生活,同年11月原告也回日本工作,之后未再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有電話、短信、郵寄物品的往來。2010年10月原告在被告住所地以雙方的生活習慣、家庭背景、思想理念存在差異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以夫妻沒有破裂并積極要求原告給予爭取和好的機會等不同意離婚。
爭議焦點:
1 跨國婚姻中因文化差異所引起的感情沖突,是否應給機會使夫妻關系和好。
2 因工作關系的跨國分居,能否認定為夫妻感情不和的分居。
判決結果: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規則:隨著經濟、交通、通訊等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婚姻將是一種普遍的婚姻現象。夫妻間既要在生活習慣、思想理念、家庭親屬關系上有一個磨合過程,同時還要忍受因工作原因暫時兩地分居的痛苦。為防止國外一方逃避婚姻與家庭責任,在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應采取謹慎原則。本案的原、被告2003年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才登記結婚,雙方在生活習慣、思想理念上應該有一定的了解,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感情較好并生育一子。2007年7月以后,兩人雖因工作原因分居,但分居期間雙方仍保持通訊聯系及感情上的溝通和交流。原被告夫妻感情未達破裂的程度,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鏈接:
《婚姻法》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
【有效】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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