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5 17:38:47 查看:121次 來源:唐玉娟
案情簡介: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2003年登記結婚,2004年1月生育一子,婚前感情基礎一般。2004年3月,因婆媳關系緊張,原告不經被告商量外出打工,并音訊全無,小孩一直由被告母親扶養。2005年1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和直接扶養小兒。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小孩歸被告扶養。一審判決離婚,小孩由原告扶養,被告承擔相應的扶養費。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哺乳期內小孩由誰撫養,被上訴人有沒有不適宜撫養小孩的情形。
判決結果:二審改判,小孩由上訴人(男方)撫養。
裁判規則: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哺乳為原則。但是,法律并不排除男方對2周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權,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哺乳期內女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或“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生活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兒子剛滿2個月時,就把小孩留在家中,一個人外出并下落不明,不管離家出走的原因如何,其行為直接導致尚在哺乳期內的兒子不能接受正常哺乳,這顯然是對兒子未盡到母親應負的撫養義務,考慮到目前小孩仍隨上訴人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健康成長不利,故改判小孩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承擔撫養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撫養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發生爭執時,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發生爭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隨母親生活對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應當優先考慮女方的要求:
(一) 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撫育、財產分割及住房安置問題的幾點意見》
一、 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
2,雙方離婚后,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歸母親撫養。根據我市情況,哺乳期可掌握為一年。
3,對于哺乳期內的子女,如母親不愿撫養,或不具備撫養條件,而父親一方愿意撫養,又具備撫養條件的,可以調解或判決子女歸父親撫養。
律師資料
該律師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