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6 11:29:56 查看:550次 來源:唐玉娟
四、期間或送達
79、
[以日計算的期間]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日計算的各種期間均從次日起算。
80、
[立案期限的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欠缺令原告補正的,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層人民法院轉交有關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81、
[留置送達]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82、
[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83、
[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84、
[調解書的送達]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85、
[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86、
[委托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87、
[有關單位轉交的送達日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文書交有關單位轉交的,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88、
[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89、
[上訴狀公告送達要求說明的內容]公告送達上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于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90、
[定期宣判的送達]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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