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6 13:13:10 查看:145次 來源:柳基偉
房產經紀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獲得支持!
關鍵詞:勞動仲裁 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
原告2014年6月見被告長江路店張貼招聘啟事,后經面試,6月5日與被告確定勞動關系,工作崗位為被告長江路店房產經紀人,6月13日被告單位內部房友系統發布公告稱:由于原告業績表現突出,實習期內予以提前黃金轉正。自6月5日,原告多次求證簽署勞動合同、交納社保事宜,被告均予以拖延甚至推脫。2014年8月24日開始,原告身體不適,在煙臺XXX醫院住院治療,后回家休養,11月3日病情痊愈返回被告處正常工作。原告自11月3日開始工作兢兢業業,至12月25日為被告帶來共計38600元的業績收入。但被告在原告毫無任何工作過失的情況下,12月25日單方面要求原告辦理離職手續并未告知任何緣由。被告的種種行為均有違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已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原告帶來嚴重的侵害,因此,原告依法申請起訴,主張有關合法權益。
柳基偉律師觀點:
當事人李X于2014年6月5日在煙臺XX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工作,但至今二者未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2月25日煙臺XX房產經紀有限公司違法解除與當事人間的勞動關系,并拖欠當事人李X12月份薪酬,因此當事人李X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之后煙臺XX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于2015年6月4日向XX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爭議問題,作為當事人李X的代理人,我們經過分析及查閱相關材料,及時向當事人李X了解詢問相關事實,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有證據可以充分證明當事人李X與煙臺XX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主張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需要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律師資料
該律師其他文集